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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要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裁决书公告(温良生、祝梅花、杜香花、甘红、符星忠、刘诗琪)
发表时间: 2020-01-13 15:12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州要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温良生、祝梅花、杜香花、甘红、符星忠、刘诗琪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7293-7298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你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

穗劳人仲案〔2019〕7293-7298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温良生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工资33219元、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2月扣押工资22133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祝梅花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30日工资8200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杜香花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20日工资2960.91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甘红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30日工资21800元;

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符星忠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工资18200元;

六、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诗琪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工资5348元。

七、驳回申请人杜香花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7294号、7295号、7296号、7297号、7298号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7293号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一月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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