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深圳市辉腾产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黎雨鑫诉你单位(第一申请人)、北京厚泽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北京厚泽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7576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三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30日期间的工资1800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