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市新营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罗勇、钟淑贞、郑炜杰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7436-7438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罗勇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15日及2018年12月20日的工资30919.54元、2018年9月16日至2018年12月19日及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4月30日的生活费12544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钟淑贞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15日及2019年4月28日、2019年5月18日、2019年5月21日、2019年7月15日的工资9328.85元、2018年9月16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中除2019年4月28日、2019年5月18日、2019年5月21日、2019年7月15日外的其他期间的生活费19096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郑炜杰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15日的工资25492.5元、2018年9月16日至2019年9月6日的生活费19712元;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钟淑贞2018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4059.01元、申请人郑炜杰2018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5760.06元;五、确认申请人钟淑贞与被申请人2011年2月21日至2019年9月6日存在劳动关系;六、驳回申请人罗勇、钟淑贞、郑炜杰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