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翠竹企业集团:
本委受理刘圣早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7〕850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86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