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茵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姚君、王祖成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8272-8273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你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
穗劳人仲案〔2019〕8272-8273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驳回两位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