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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腾金服信息科技(杭州)有限公司裁决书公告(李云钢、肖家虎、叶诗婷等10人)
发表时间: 2020-03-12 09:55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辉腾金服信息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云钢、肖家虎、叶诗婷等10人诉深圳市辉腾产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申请人)、你单位(第二被申请人)、北京厚泽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7966-7975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云钢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工资33728.08元、肖家虎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9月9日期间工资26940.59元、叶诗婷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9月6日期间工资26115.01元、贺琛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9月25日期间工资31926.59元、陈燕珊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9月6日期间工资10637.24元、黄丽欢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30日期间工资13970.49元、谢晓銮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4日期间工资6448.65元、杨梦荣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9月6日期间工资25301.53元、朱简文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工资33582.64元、周骁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工资35141.32元;二、驳回10位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陈燕珊、黄丽欢、谢晓銮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申请人李云钢、肖家虎、叶诗婷、贺琛、杨梦荣、朱简文、周骁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年三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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