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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骏和通信设备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公告(向智灵)
发表时间: 2020-04-24 14:40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骏和通信设备连锁销售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向智灵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因你方无法联系,现依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穗劳人仲案〔2020〕1599号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20日克扣或拖欠工资2666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0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3月20日至2019年11月20日期间的差旅费报销车费金额3000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20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8000元。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0年6月8日8时45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5楼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特此布告。

(联系人:黄鸿图,电话:020-83387716)

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穗劳人仲案〔2020〕1599号

广东骏和通信设备连锁销售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向智灵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三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年四月二十四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 件 号

穗劳人仲案〔2020〕1599号

被通知人

广东骏和通信设备连锁销售有限公司

开庭时间

2020年6月8日上午8时45分

开庭地点

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5楼第二仲裁庭

仲裁庭组成人员

仲裁员:提璐

书记员:黄鸿图

联系方式

020-83387716

注意

事项

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开庭地点;

2.请携带身份证或者律师证及各类证据的原件

3.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将不予受理;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则作缺席裁决;

4.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被通知人有权申请回避。

发送

单位

 

 

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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