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骏和通信设备连锁销售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杜仲宏(申请人)诉你(单位)(第一被申请人)、广州聪韵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广州诚越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广州润鸿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第四被申请人)、广州江力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第五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8356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自2017年9月28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工资3700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400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代通知金3700元;
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材料、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