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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骏和通信设备连锁销售有限公司裁决书公告(冯喜娣、徐定新)
发表时间: 2020-05-06 17:13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骏和通信设备连锁销售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冯喜娣(申请人)、徐定新(申请人)诉你(单位)(第一被申请人)、广州诚越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广州市智保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深圳市捷安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7499、7508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确认冯喜娣与第一被申请人在2003年9月28日至2019年8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徐定新与第一被申请人在2008年11月6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徐定新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工资8910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冯喜娣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6日期间工资2700元、徐定新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工资4810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冯喜娣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部分7944.83元、徐定新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部分15584.2元;

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冯喜娣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6400元、徐定新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7677.49元;

六、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徐定新报销款2762元;

七、驳回申请人冯喜娣、徐定新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年五月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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