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骏和通信设备连锁销售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林翠仙(申请人)诉你(单位)(第一被申请人)、广州聪韵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广州诚越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8167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在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405.62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材料;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根据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要求为申请人提交办理失业保险手续所需的材料;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