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诚越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徐亚芳(申请人)、邓荣君(申请人)诉你(单位)(第二被申请人)、广东骏和通信设备连锁销售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广州聪韵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广州市智保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第四被申请人)、深圳市捷安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7502、7507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确认徐亚芳与第一被申请人在2006年12月24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邓荣君与第一被申请人在2015年9月15日至2019年8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邓荣君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6日期间工资1800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徐亚芳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部分6206.9元,邓荣君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部分2670.34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徐亚芳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8500元,邓荣君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520元;
五、驳回申请人徐亚芳、邓荣君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