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聪韵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区翠芳(申请人)、陈翠东(申请人)、郭焕珍(申请人)、陈凤英(申请人)诉你(单位)(第三被申请人)、广东骏和通信设备连锁销售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广州诚越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7493-7495、7497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确认区翠芳在2015年4月6日至2019年8月16日期间、陈翠东在2007年1月16日至2019年8月16日期间、郭焕珍在1998年10月3日至2019年8月16日期间、陈凤英在2007年6月15日至2019年8月16日期间与第一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区翠芳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6日期间工资1950元、陈翠东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6日期间工资1850元、郭焕珍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6日期间工资2050元、陈凤英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6日期间工资1850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区翠芳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部分2868.97元、陈翠东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部分5443.68元、郭焕珍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部分9048.28元、陈凤英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部分5443.68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区翠芳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550元、陈翠东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8100元、郭焕珍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6100元、陈凤英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6250元;
五、驳回区翠芳、陈翠东、郭焕珍、陈凤英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