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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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黄康杰、张溢洵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8185-8186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康杰2019年7月26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735.63元;二、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康杰2019年8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工资14000元;三、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溢洵2019年7月23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448.28元; 四、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溢洵2019年8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工资9000元;五、驳回两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