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水为裳(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郭少龙、黎海燕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20〕1434、1437号)。审理期间,两申请人于2020年4月22日以已结清拖欠工资为由书面向本委申请撤诉。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委决定如下:
同意申请人郭少龙、黎海燕撤回仲裁申请。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零年五月十四日
水为裳(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郭少龙、黎海燕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20〕1434、1437号)。审理期间,两申请人于2020年4月22日以已结清拖欠工资为由书面向本委申请撤诉。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委决定如下:
同意申请人郭少龙、黎海燕撤回仲裁申请。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零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