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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斯堡食品有限公司裁决书公告(陈远维等8人)
发表时间: 2020-05-19 11:14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斯堡食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远维等8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0〕645-648、697-700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江世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远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000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俊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000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梁颖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300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周玉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3000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谢玉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000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江水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0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陆海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600元;

二、驳回申请人江世杰的其他仲裁请求。

江世杰、陈远维、李俊妍、梁颖茹、谢玉梅、陆海文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周玉兴、江水生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年五月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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