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一智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莫东玲、罗志辉、李扶立、钟佑仁、伍刘、黄运排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0〕2680、2918、2947-2950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莫东玲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10日期间的工资16671.03元;支付申请人罗志辉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的工资69689.32元;支付申请人李扶立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的工资72099.33元;支付申请人钟佑仁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的工资14932.23元;支付申请人伍刘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的工资18530.76元;支付申请人黄运排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的工资17465.44元。
申请人莫东玲、钟佑仁、伍刘、黄运排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申请人罗志辉、李扶立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