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天泽阳光康众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潘桂花、曾素静、李嘉辉、李剑华、林雯芳、曾鑫达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0〕(2283--2288)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潘桂花、曾素静、李嘉辉、李剑华、林雯芳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工资,具体期间和数额如下:潘桂花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12日期间工资3456.33元、曾素静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18日期间工资3544.68元、李嘉辉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18日期间工资2512.72元、李剑华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18日期间工资2039元、林雯芳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18日期间工资3349.46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曾素静、李嘉辉、李剑华、林雯芳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如下:曾素静9140.6元、李嘉辉16314.34元、李剑华6690.91元、林雯芳7657.91元;三、驳回申请人潘桂花、曾素静、李嘉辉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