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骏和通信设备连锁销售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林郁郁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8357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广东骏和通信设备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在2010年11月26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东骏和通信设备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2141.91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东骏和通信设备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8201.94元;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东骏和通信设备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材料;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东骏和通信设备连锁销售有限公司根据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要求为申请人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