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华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叶金娣等32位申请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0〕1134-1165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32位申请人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 1月 12日期间工资,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穗劳人仲案〔2020〕(1134--1165)号申请人信息及裁决结果明细表》;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叶金娣、苏少青、王筱茜、骆可盈、刘家豪、林柳莹、杨彩云、蔡日辉、莫均锐、黄素兰、谭梓烨11位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穗劳人仲案〔2020〕(1134--1165)号申请人信息及裁决结果明细表》;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双方竞业限制约定解除;四、驳回32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