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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智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裁决书公告(王连波等7人)
发表时间: 2020-07-08 17:12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一智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连波等7位申请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0〕3011-3017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3日的工资,分别为王连波46286.21元、张红秀10459.44元、凌玉丹19061.11元、赖红红13035.09元、罗杰清19150.25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文超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工资26213.5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黎晓红2019年8月18日至2020年1月25日期间产假工资差额39609元;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红秀2019年1天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50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赖红红2019年2天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569.2元、一次性支付凌玉丹2019年1天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754.07元;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凌玉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1002.8元;六、驳回王连波等7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张红秀、赖红红、罗杰清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王连波、凌玉丹、黎晓红、李文超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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