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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财务咨询公司开庭通知书公告
发表时间: 2020-07-08 17:14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九鼎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谷瑞芳、沈晴群、吴姝、于静诉你(单位)、第一被申请人广东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广东九鼎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被申请人广东九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穗劳人仲案〔2016〕3175-3178号)。因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0年9月28日上午8时45分在(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5楼)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开庭,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本委将作缺席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





附:《开庭通知书》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 件 号

穗劳人仲案〔2016〕3175-3178号

被通知人

广东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开庭时间

2020年9月28日上午8时45分

开庭地点

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5楼第一仲裁庭

仲裁庭组成人员

仲裁员:戴晓娟、莫铸华、莫超君

书记员:梁丽玲

联系方式

020-83304543、83317360

注意

事项

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开庭地点;

2.请携带身份证或者律师证及各类证据的原件

3.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将不予受理;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则作缺席裁决;

4.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被通知人有权申请回避。

发送

单位

 

 

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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