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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基金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裁决书公告(于文婷)
发表时间: 2020-07-10 10:21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滨海基金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于文婷诉被申请人广州市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滨海基金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穗劳人仲案〔2020〕1409号),因你单位注册地址无人办公/因你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如下:

穗劳人仲案〔2020〕1409号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13日工资28442.5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554.2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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