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深圳市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叶曼妮、罗燕诉第一被申请人滨海基金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深圳市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穗劳人仲案〔2020〕1271、1415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罗燕2019年11月4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20000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叶曼妮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工资18286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叶曼妮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349.83元,第二被申请人对此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叶曼妮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4584元,第二被申请人应当对其中的21072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