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深圳市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郑广成、蓝洪涛诉第一被申请人滨海基金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深圳市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穗劳人仲案〔2020〕1501、2024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郑广成2016年5月3日至2020年1月17日期间与两被申请人共同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被申请人一次性共同支付申请人郑广成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17日期间的工资18934.03元、共同支付申请人郑广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170.36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蓝洪涛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23日的工资16967.82元、支付申请人蓝洪涛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300元;
四、驳回两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申请人蓝洪涛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案申请人郑广成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