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李彤、梁健忠诉第一被申请人滨海基金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深圳市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穗劳人仲案〔2020〕1590、1982号已依法作出决定。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决定如下:
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