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上海鸠兹会展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陈灿、徐继、黄睿川、杨坤诉被申请人上海鸠兹会展有限公司穗劳人仲案〔2019〕1074-1077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灿2019年11月19日至2019年12月18日工资6075.78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徐继2019年11月13日至2019年12月18日工资2910.67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睿川2019年11月13日至2019年12月18日工资2910.67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杨坤2019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12月16日工资2000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灿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4000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徐继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000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睿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杨坤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
三、驳回4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