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佛山大尚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叶飞娣、何秋艳、伍淑华、孙方梅、余梅谊、郑亚琴、潘艳芬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叶飞娣的仲裁请求: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5月20日的工资14375元;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加班费1936元;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5600元;四、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12月奖金125元;五、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商品提成5元;六、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年假5天2200元。申请人何秋艳的仲裁请求: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4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0日加班工资1918元;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赔偿金110400元;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5月20日的工资金额20303元;四、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4月到2020年3月份的商品提成金额541.52元;五、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绩效奖金金额1860元。申请人伍淑华的仲裁请求: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加班工资1210元;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赔偿金25600元;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5月21日的工资金额14562元;四、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12月奖金金额125元;五、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年假5天2020年金额2200元。申请人孙方梅的仲裁请求: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5月1日加班工资2282元;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赔偿金52800元;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5月20日的工资金额15397.5元;四、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提成工资金额1518.81元。申请人余梅谊的仲裁请求: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6月2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加班工资726元;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赔偿金10400元;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5月20日的工资12427元;四、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年假5天金额2000元。申请人郑亚琴的仲裁请求: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4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加班工资1984元;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赔偿金29600元;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5月20日的工资金额18018元;四、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12月奖金金额125元;五、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商品提成金额5元;六、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5天年假金额2200元。申请人潘艳芬的仲裁请求: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4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加班工资1524元;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赔偿金62000元;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5月20日的工资金额13226元;四、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4月到2020年3月商品提成金额1065.07元;五、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绩效奖金金额992元。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0年10月9日下午15点30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5楼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利平,电话:020-83187531)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 诉 通 知 书
穗劳人仲案〔2020〕4137-4143号
佛山大尚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叶飞娣、何秋艳、伍淑华、孙方梅、余梅谊、郑亚琴、潘艳芬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五、本委决定对已经结案的部分仲裁裁决书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仲裁裁决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二)涉及个人隐私的;(三)案件敏感,或上网公布产生不良影响的;(四)本委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被申请人认为其涉及的案件符合本条第二款情形或者其他不适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前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事实和理由,由本委审定同意后,可以不上网公布仲裁裁决书。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交书面申请的,视为同意仲裁裁决书上网公布。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