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天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张卫强与被申请人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0〕2161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9年11月的部分工资9335.63元、2019年12月的部分工资9335.63元、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的工资14335.63元、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的工资13793.10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4335.63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