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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裁决书公告(韦栋云、叶慧件、陈家丽、何丽娇、张君辉、李斯圣)
发表时间: 2020-07-21 10:09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华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韦栋云、叶慧件、陈家丽、何丽娇、张君辉、李斯圣与被申请人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0〕596-601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叶慧健等4人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19日工资,其中叶慧健工资14560.95元,陈家丽工资14528.64元,何丽娇工资33193元,张君辉工资25800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君辉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1622.51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何丽娇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的产假、哺乳期待遇61149.43元;

四、驳回申请人韦栋云、李斯圣的全部仲裁请求;

五、驳回申请人叶慧健、陈家丽、何丽娇、张君辉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中韦栋云、叶慧健、陈家丽、李斯圣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案中何丽娇、张君辉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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