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清芝融科商用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李晶成、何志伟与被申请人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0〕1687-1688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晶成2018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工资3500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何志伟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的工资10500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晶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250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何志伟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8750元;
五、驳回申请人李晶成、何志伟的其他仲裁请求。
李晶成、何志伟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