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永潇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苏碧慧、蔡碧兰与被申请人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8132-8133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苏碧慧与被申请人2019年8月6日至2019年9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苏碧慧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9月10日工资2276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蔡碧兰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7日工资3965.52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蔡碧兰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7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241.38元;
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蔡碧兰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10月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的工资差额7413.80元;
六、驳回申请人苏碧慧、蔡碧兰的其他仲裁请求。
苏碧慧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蔡碧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