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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延、何妹春、杨益权诉传玺(广州)贸易有限公司裁决书(穗劳人仲案〔2020〕2177、2178、2294号)信息上网公告
发表时间: 2020-07-21 15:52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传玺(广州)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吴永延、何妹春、杨益权诉传玺(广州)贸易有限公司裁决书(穗劳人仲案〔2020〕2177、2178、2294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吴永延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10000元;支付申请人何妹春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3700元;支付申请人杨益权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5500元2019年12月份餐补594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吴永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500元;支付申请人何妹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支付申请人杨益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944.79元;三、驳回申请人吴永延、杨益权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年七月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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