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华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易焱、赵李珍、林庆发、缪金清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0〕2376-2377、2504-2505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你方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
穗劳人仲案〔2020〕2376-2377、2504-2505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易焱2017年8月28日至2020年3月16日、确认赵李珍2018年9月17日至2020年3月16日、确认林庆发2018年7月15日至2020年3月16日、确认缪金清2017年1月13日至2020年3月16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分别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易焱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0372.49元、赵李珍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6378.85元、林庆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5200.7元、缪金清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3013.03元;
三、驳回申请人易焱等4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