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深圳华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周伊依、周晨卓、王小翠、梁凯如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0〕2670-2673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你方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
穗劳人仲案〔2020〕2670-2673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四位申请人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工资差额,金额分别为周伊依5088.25元、周晨卓6088.25元、王小翠88.25元、梁凯如2088.25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周伊依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3月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5620.69元、申请人周晨卓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3月1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114.94元、申请人王小翠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3月1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9149.43元、申请人梁凯如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3月1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551.72元;
三、驳回四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周伊依、王小翠、梁凯如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周晨卓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