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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裁决书公告(梅琳)
发表时间: 2020-08-10 17:24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深圳市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梅琳诉第一被申请人滨海基金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深圳市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穗劳人仲案〔2020〕2136号),因你单位注册地址无人办公/因你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如下:

穗劳人仲案〔2020〕2136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17日期间的工资71250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11840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的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八月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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