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深圳市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本委受理肖静怡诉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深圳市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穗劳人仲案〔2020〕1733号),因你单位注册地址无人办公/因你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如下:
穗劳人仲案〔2020〕1733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8556元、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7日期间工资3036.48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182.4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的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