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浩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刘志辉(1398号)、黄志平(1399号)与被申请人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0〕1398-1399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刘志辉与被申请人2005年3月8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确认申请人黄志平与被申请人2003年11月13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