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专题 > 劳动关系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 仲裁公告
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诉通知、开庭通知公告(钟少裘、梁建倩)
发表时间: 2020-08-18 10:41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钟少裘、梁建倩诉成都创展经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东南油对外服务有限公司、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钟少裘的仲裁请求: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8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75523.86元;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3月26日起至2020年7月25日工资20115.49元;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0316.62元;四、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4月至7月的五险一金经济补偿5000元。申请人钟少裘在2020年8月11日提出增加仲裁请求:五、要求确认申请人与三被申请人从2018年10月31日至2020年7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六、要求三被申请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向申请人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申请人梁建倩的仲裁请求: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48040.72元;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3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25日工资10045.32元;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9446.24元;四、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4月至7月的五险一金经济补偿金额5000元。申请人梁建倩在2020年8月11日提出增加仲裁请求:五、要求确认申请人与三被申请人从2018年10月31日至2020年7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六、要求三被申请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向申请人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0年11月2日下午14点10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5楼第四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杨杰钦,电话:020-83304305)

 

                     年八月十四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穗劳人仲案〔2020〕7838-7839号

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钟少裘、梁建倩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五、本委决定对已经结案的部分仲裁裁决书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仲裁裁决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二)涉及个人隐私的;(三)案件敏感,或上网公布产生不良影响的;(四)本委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被申请人认为其涉及的案件符合本条第二款情形或者其他不适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前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事实和理由,由本委审定同意后,可以不上网公布仲裁裁决书。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交书面申请的,视为同意仲裁裁决书上网公布。



年八月十四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 件 号

穗劳人仲案〔2020〕7838-7839

被通知人

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开庭时间

2020年11月2日下午14点10分

开庭地点

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5楼第四仲裁庭

仲裁庭组成人员

仲裁员:耿富贤

书记员:杨杰钦

联系方式

020-83304305

注意

事项

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开庭地点;

2.请携带身份证或者律师证及各类证据的原件;

3.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将不予受理;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则作缺席裁决;

4.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被通知人有权申请回避。

发送

单位

 

年八月十四日

 


浏览次数: -
分享文章到
返回顶部 打印页面 关闭本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