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启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汉能新能源发电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汉能薄膜发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晓莉诉第一被申请人广东汉能薄膜太阳能发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广州启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第四被申请人广东汉能新能源发电投资有限公司、第五被申请人广东汉能薄膜发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六被申请人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20〕2763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2019年6月3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0月30日和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工资112000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4000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