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诺信汇鑫华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周勇、严秋香、饶为杰、余紫丽、黄荣榛、周文兰、周冬蔼、陆宇峰、温玉玲、赖增锦等18人与第一被申请人诺信汇鑫华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0〕2688、2896-2897、2916、3003、3075-3076、3454-3464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周勇、严秋香、饶为杰、余紫丽、黄荣榛、周文兰、周冬蔼、陆宇峰、温玉玲、赖增锦、陈洁、陈阳君、姚青青、张颖君、陈永良、何洁瑜、陈爔、黄绍静等18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的工资,具体详见附表四《裁决结果一览表》;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周勇、严秋香、饶为杰、陆宇峰、温玉玲、赖增锦、陈洁、陈阳君、姚青青、张颖君、陈永良、何洁瑜、陈爔、黄绍静等14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具体详见附表四《裁决结果一览表》;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严秋香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3048.28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荣榛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671.62元;
四、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至第三项裁决结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五、驳回18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周勇、严秋香、饶为杰、陆宇峰、赖增锦、张颖君、何洁瑜等7人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余紫丽、黄荣榛、周文兰、周冬蔼、温玉玲、陈洁、陈阳君、姚青青、陈永良、陈爔、黄绍静等11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四:
裁决结果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