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北京汇盛明悦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汇盛明悦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黄文玉诉第一被申请人北京汇盛明悦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北京汇盛明悦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20〕2870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工资7260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3900元;
三、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自2019年6月17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9年7月17日至2020年3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2993.1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