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传玺(广州)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姚传德、姚传戊、王耀海诉传玺(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0〕1376-1378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传玺(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取得联系,现向传玺(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姚传德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工资4511.54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姚传戊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工资4511.54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耀海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21日工资4280.54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姚传德、姚传戊、王耀海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分别为:2250元、2250元、2200元;
三、驳回3位申请人其他的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