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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和姓何星蓉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0〕7824号)已依法作出决定书。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决定如下:
同意申请人何星蓉撤回仲裁申请。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