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威达仕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罗、玉廉明、董蕾诉被申请人广州威达仕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穗劳人仲案〔2020〕6030、6246、6248号已依法作出裁决书。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玉廉明与被申请人2015年3月2日至2020年4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董蕾与被申请人2014年3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罗2019年6月工资12000元及2020年1月至5月的生活费8400元、支付申请人玉廉明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的工资(含产假工资)55680元、支付申请人董蕾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工资36000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玉廉明2019年7月3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30275.86元、支付申请人董蕾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二倍工资的差额36000元;
四、驳回三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陈罗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申请人玉廉明、董蕾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