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双爵营销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李嘉韫、李晶、杨凯敏、陈冰慧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20〕3949-3952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嘉韫等4人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工资,其中李嘉韫5800元,李晶8800元,杨凯敏4800元,陈冰慧4500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嘉韫等4人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部分,其中李嘉韫5066.67元,李晶4045.98元,杨凯敏662.07元,陈冰慧1241.38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晶2019年10月代垫用人单位的社保费用1866.07元;
四、驳回申请人李嘉韫等4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李嘉韫、李晶、杨凯敏、陈冰慧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