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华松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蔡莉、潘婷婷与被申请人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0〕4010-4011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蔡莉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5月8日工资31956.64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潘婷婷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5月14日工资20638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蔡莉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6000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潘婷婷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4000元。
申请人蔡莉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潘婷婷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