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盛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卓雯、方嘉泳、温美莎、周蔡平、黄彩燕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20〕1718-1722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卓雯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10250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方嘉泳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8400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温美莎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14800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周蔡平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16日期间的工资18372.41元;
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彩燕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16日期间的工资27877.59元;
六、驳回申请人刘卓雯、方嘉泳、温美莎、周蔡平、黄彩燕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刘卓雯、方嘉泳、温美莎、周蔡平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申请人黄彩燕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