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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艺意贸易有限公司裁决书公告(李增亿、罗从石、周胡莲等12位申请人)
发表时间: 2020-09-30 10:52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州艺意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增亿、罗从石、周胡莲、曾本慧、刘大七、褚力花、旷圣旺、许由宾、唐小梅、李少妹、吴艳交、敖金林12位申请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0〕3325-3336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12位申请人工资差额分别如下:李增亿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9月13日工资差额3310元,罗从石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9月13日工资差额1335元,周胡莲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9月13日工资差额1437元,曾本慧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9月13日工资差额2294元、刘大七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工资差额1554元,褚力花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9月13日工资差额1717元,旷圣旺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9月13日工资差额4545元、许由宾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9月13日工资差额1916元,唐小梅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工资差额870元,李少妹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工资差额474元、吴艳交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9月13日工资差额1284元、敖金林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9月13日工资差额600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以下7位申请人违约金,金额分别如下:李增亿993元、罗从石400.5元、周胡莲431.1元、曾本慧688.2元、刘大七466.2元、旷圣旺1363.5元、吴艳交385.2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以下10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金额分别为:李增亿18425元、罗从石2365元、周胡莲6563元、曾本慧12688元、刘大七10466元、褚力花5200元、旷圣旺5300元、许由宾10000元,李少妹13750元、吴艳交1900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的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年九月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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