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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九鼎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决定书公告(谷瑞芳、吴姝)
发表时间: 2020-10-15 10:39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州九鼎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谷瑞芳、吴姝诉你(单位)第一被申请人广东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广东九鼎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被申请人广东九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6〕3175、3177号)已依法作出决定。因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穗劳人仲案〔2016〕3175、3177号仲裁决定书。

决定事项如下:

同意申请人谷瑞芳、吴姝仲裁申请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十月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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