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九鼎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谷瑞芳、吴姝诉你(单位)、第一被申请人广东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广东九鼎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被申请人广东九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穗劳人仲案〔2016〕3175、3177号)已依法作出决定。因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穗劳人仲案〔2016〕3175、3177号仲裁决定书。
决定事项如下:
同意申请人谷瑞芳、吴姝撤回仲裁申请。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