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南通车置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黄继弯、李成茂、张功胜等10人诉南京车置宝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0〕6077-6086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你方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
穗劳人仲案〔2020〕6077-6086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黄继弯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25日期间与第一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李成茂2018年12月21日至2020年5月25日期间与第一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张功胜2018年9月18日至2020年5月25日期间与第一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戴文鑫2018年7月20日至2020年5月25日期间与第一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姜新彤2019年8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期间与第一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朱斌2018年12月17日至2020年5月25日期间与第一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梁铭衡2018年12月3日至2020年5月25日期间与第一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苏晓权2018年10月13日至2020年5月25日期间与第一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余森安2019年10月16日至2020年5月25日期间与第一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梁华通2018年3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期间与第一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10位申请人2019年12月、2020年1月、2020年4月、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25日工资:黄继弯19849.92元、李成茂16000元、张功胜16053.76元、戴文鑫18147.36元、姜新彤16000元、朱斌17000元、梁铭衡15829元、苏晓权16000元、余森安12014.04元、梁华通16816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继弯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3608.58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功胜2019年9月18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499.74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戴文鑫2019年7月20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203.44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苏晓权2019年10月13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533.15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梁华通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938.75元;
四、驳回申请人黄继弯、李成茂、张功胜、戴文鑫、姜新彤、朱斌、梁铭衡、苏晓权、余森安、梁华通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